一对不幸遇难的夫妻,两个痛失子女的家庭,4枚蕴含生命的受精胚胎—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罕见的冷冻人体胚胎权属案作出二审宣判,不仅推翻了一审判决,还引发学界热议和社会广泛关注。
夫妻遇难遗留4枚胚胎
江苏宜兴的80后夫妻沈杰、刘曦都是独生子女。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他们在南京鼓楼医院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获得了胚胎,即受精卵。手术后,他们并未立即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将4枚胚胎冷冻保存在鼓楼医院。可就在胚胎移植前几天,二人遭遇车祸双双去世。2013年11月,沈杰的父母将刘曦的父母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二被告。
“胚胎的作用为生育,这对夫妻已去世,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鼓楼医院代理律师称。
一审法院也不认同原告主张。“本案中所涉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主审此案的法官陆亚琴称。
2014年5月15日,宜兴法院以冷冻胚胎不能继承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
沈杰的父母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和鼓楼医院的看法是“有罪推定”,“胚胎中蕴含着生命,也蕴含着我们的基因”,沈杰的父母认为获得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就是获得一种对逝去亲人的念想,是家人的精神寄托。
二审改判考虑伦理情感
沈杰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于6月中旬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锡中院认为,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应考虑几个因素确定胚胎的权利归属:一是伦理。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又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并禁止实施代孕。而无锡中院认为,这些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定,鼓楼医院不得以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9月17日,无锡中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