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女童佳佳(化名)因为发烧被父母三次带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就诊,但医院一直没查明病因。孩子最终在其他医院确诊为川崎病,治疗后留下重度心肌炎。记者昨天获悉,儿童医院被认定有过失,由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赔偿佳佳4.7万余元。
现年12岁的佳佳是通州区一名小学生。其父母称,2011年7月7日,因为佳佳从头一天开始就浑身发热,他们带她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可其后连续三次未诊断出病因,孩子病情未有好转。
7月12日,佳佳转到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简称儿研所)就诊,当日确诊为川崎病,住院治疗,并连续3天下达病危通知书。
佳佳的父母称,经过儿研所16天的住院救治,佳佳的体温最终得以恢复正常,但留下重度心肌炎。
佳佳的父母认为,由于儿童医院多次误诊和漏诊,错误使用药物,使孩子错过治疗时机,造成严重后遗症,不能剧烈运动,一生都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要求儿童医院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余万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儿童医院辩称,佳佳的状况与该院医师的诊疗过程无关,医院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同意赔偿。
审理期间,法院委托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儿童医院在诊断时间上不能算延误,医生亦无明显不当,但未主动建议孩子到其他医院就诊治疗等,因此对佳佳的诊疗过程中存有一定过失。
一审法院参考鉴定意见,认为儿童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儿童医院赔偿佳佳医疗费等共计4.7万余元。判决后,佳佳和父母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并判决该案的司法鉴定费8700元,由北京儿童医院负担。